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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蕭育鎮 - 人事室 | 2013-12-03 | 點閱數: 417

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或駐衛警察人員於89年11月17
日以後,本函發文之日(即97年12月2日)以前,辦
理退休(職)、撫卹及資遣生效者,其如係68年6月前
由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
)轉任,且曾任工友年資5年以上,而未依前開行政
院89年11月17日號函規定先行辦理工友退職,並於依
法辦理退休(職)、撫卹或資遣時,曾任工友年資未
全數核給退職金、撫卹金或資遣費者,同意於本函發
文之日起5年內(即102年12月1日以前)由各機關學校
主動清查,並就其未核給退職金、撫卹金或資遣費之
工友年資重行核算支給退職金、撫卹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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