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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5-06-23 | 點閱數: 2430

崙雅國小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一、本校依據教育部台電字第90187600號令核定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本規範「崙雅國小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二、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生,從事教學研究、校務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
三、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教務處資訊組(以下簡稱資訊組)。校園網路範圍係指在本校   校園內之資訊設備,及利用本校校園網路連線之所有資訊設備。凡利用上述設備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
四、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有涉及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安裝、儲存、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或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電子佈告欄系統(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著作人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五、合法的商業性軟體之智慧財產權擁有者,若願意提供其軟體給本校教職員生使用,必須 由該軟體版權業者出具軟體合法授權使用證明,方得安裝該軟體於校園網路之電腦系統上。
六、禁止濫用網路系統,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
(二)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無故洩漏他人或公務之帳號及密碼或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四)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五)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六)以電子郵件、BBS、留言板、線上談話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七)洩漏機密之校務檔案資料、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非教育主管機關之不相干之校外機構或個人。
(八)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進行盜拷竄改毀損資料、攻擊破壞干擾系統作業。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未經本校許可的商業或違法、不當行為。
七、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校園網路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網路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通報網路管理單位。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八、網管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伺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 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網路使用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九、網路上所有可存取之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 使用,否則網路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十、使用者擁有之校園網路資源服務之帳號密碼,如E-mail帳號密碼、網頁及檔案空間帳號密碼等,禁止相互轉借、買賣,並不得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節點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亦不得洩漏任何私人及公用帳號密碼或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不相干之外人。
十一、欲架設網站或子網域者,必須向教務處申請登記,經核准後始得架設,該網站或子網 域負責人並應負責其網站或子網域電腦系統的正常運作。
十二、若本校使用者利用網路從事觸犯法律或違反校規之行為,除必須自負刑責外,資訊組 得不經使用者同意,配合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十三、若違規事件經查證屬實,學生部份依崙雅國小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處罰,教職員 工部份則移送相關處室處理。
十四、本規範未訂定之事項,得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會議決議辦理。
十五、以上管理規範,經 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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