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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柯盛文 - 教務處 | 2023-08-07 | 點閱數: 134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01422號函辦理。
 
二、旨案補助事項摘要如下:
 
(一) 以下所稱教師:為任職國民中小學學校編制內之正式教師,不含代理教師及代課教師。
 
(二) 補助項目:
 
1.支持學校鼓勵所屬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課程:
 
   (1)補助基準: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作為提供該等學校實施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學生獎勵品及其他相關教學材料費。
 
   (2)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含以前年度)。
 
   (3)本經費規劃運用依該校教授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教學人員共同決議後,依學校主(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2.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
 
   (1)補助對象: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於112學年度仍在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
 
   (2)補助條件:前開教師經學校同意,學校因應教師於112學年度課程期間修讀學分班之課程準備,進行課務調整、公假排代或減授課(每師、每週最多2 節課)致增加之費用。
 
   (3)本項非以學分班開設時間作為減課依據,倘教師業完成原排定課程教授,可依後續核定之減課節數給予超鐘點費用,惟已於112 年7 月31 日前完成第二專長學分班修讀者,已無課程準備需求,爰不在本計畫補助範疇。
 
   (4)補助基準: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1次經費為限(含以前年度)。
 
(三) 執行期程: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四)  申請方式:
 
1.申請期限:請於112年9月28日(星期四)前(免備文)送府提出申請。
 
(1)郵寄地點: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 7 樓(教育處學管科劉曉君老師收)。
 
(2)信封請備註: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
 
(3)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時應檢附核章後之「112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學校申請清冊」及相關佐證資料(如教師證影本+語言證書影本+教師課表、教師證影本+112學年度二專班受訓函文等)。
 
三、檢附「112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及「學校申請清冊」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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