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113學年度第1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自113年10月1日受理申請,請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並於9月28日提交資料至輔導室。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輔導室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8-26 13:29:59
點閱:111
一、 |
依據「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二、 |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滿6個月以上,現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學校自強學生,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
(二) |
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請以A4紙張印製。 |
(三) |
自強證明: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請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
(四)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1份(請將等第成績換算成數字)。 |
(五) |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1份。 |
(一) |
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請於一年級下學期始提出申請。 |
(二) |
本獎學金須經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承辦人亦須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並於初審完畢後核職章,以維申請學生之權益。 |
(三) |
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印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及承辦人員職章。 |
(四) |
本獎學金名額有限,請申請學校先行初審,各類組的每校送件數,以不超過該類組的錄取名額10%為上限。國小組每校送件數上限22位;國中組每校送件數上限22位;高中職組每校送件數上限6位;大專院校組每校送件數上限6位;研究所組每校送件數上限1位。 |